Article 1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减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因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的;

(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五)拒不执行非常规水配置方案的;

(六)其他确需核减用水量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