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经核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工业用水日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