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所在代表小组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