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参加全国、省或者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预先安排的出访等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会议通知、函件等,因病请假需提供病历证明,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出席时间累计少于当次会议二分之一日程的,按照缺席该次会议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