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九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完善企业诉求反应机制,建立沟通和反馈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推动企业诉求依法依规及时解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