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条有效高新区内的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社会事务,由所在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高新区管理机构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