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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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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有效

高新区内的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社会事务,由所在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高新区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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