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高新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按照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外。

高新区内的工业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用地方式供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