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高新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按照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外。高新区内的工业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用地方式供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