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已批准的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