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高新区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高新区的建设发展用地。

鼓励高新区创新存量土地有效利用机制,支持企业采用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土地资源。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