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高新区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高新区的建设发展用地。鼓励高新区创新存量土地有效利用机制,支持企业采用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土地资源。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