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统一规划。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区统一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