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高新区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等方式,推动联合研发、离岸孵化和跨境技术转移。鼓励高新区企业开展国际创新合作和产业协作,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分工。鼓励高新区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积极与相关国际机构合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