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高新区应当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城市更新改造计划,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标准,统筹园区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