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复设立的园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园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