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复设立的园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园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