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区构建开放创新生态、发展高端高能产业、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汇聚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