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在高新区建立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或者公益捐赠的科技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