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六条有效鼓励个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联合创办企业或者机构,构建创新联合体,从事技术创新研究开发活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选题与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