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二条有效高新区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加速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协同发展,构建高质量现代化产业集群。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区产业相关发展规划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入驻、退出高新区的具体办法由高新区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目录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