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智慧园区建设,实现园区管理智能化、企业享受服务便捷化,提升园区行政效能和数字化治理水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