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所属工作部门起草的书面材料,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书面材料,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