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正式报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签署,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