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的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