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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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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的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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