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处理、反馈,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