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垃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