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及其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及其利用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及其利用项目。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