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和管理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设置和管理居民房屋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及时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无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袋装收集装饰装修垃圾,投放至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单位装饰装修房屋,无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装饰装修房屋,有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