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共享平台。

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下列信息:

(一)建筑垃圾产生与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信息;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信息;

(四)与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将前款规定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