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色发展要求,优先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各类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及其资源化产品。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提高使用建筑垃圾及其资源化产品的比例。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