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色发展要求,优先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各类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及其资源化产品。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提高使用建筑垃圾及其资源化产品的比例。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