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筑垃圾处理场不得关闭或者拒绝受纳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受纳建筑垃圾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报告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确认,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经同意关闭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封场平整、复垦或者绿化。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