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以及其投资的企业的保护工作。

前款所称投资者,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企业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依法登记的企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