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牡丹江海事管理机构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联合监管和执法协同。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