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及其协调工作,做好镜泊湖水域运输、港口、航道管理等工作。

牡丹江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所辖镜泊湖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船舶污染镜泊湖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体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相关工作。

宁安市人民政府以及镜泊湖水域沿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镜泊湖水域渡口渡船和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