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自用船舶未在指定水域航行的,由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