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未在依法公布的码头(停靠点)停靠,或者进出码头(停靠点)未依法报告相关信息的,由牡丹江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