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镜泊湖水域的船舶应当在依法公布的码头(停靠点)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地点停泊的,应当向牡丹江海事管理机构或者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镜泊湖水域的船舶应当遵守码头(停靠点)环保要求和安全、治安、消防等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