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镜泊湖水域的船舶应当在依法公布的码头(停靠点)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地点停泊的,应当向牡丹江海事管理机构或者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镜泊湖水域的船舶应当遵守码头(停靠点)环保要求和安全、治安、消防等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