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牡丹江海事管理机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分区分类、集中停泊、便民利航的原则,划定镜泊湖水域船舶停靠的码头(停靠点),经公示后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