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镜泊湖水域水上交通到达生产、经营等区域的,其自用船舶应当在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航行。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