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在龙江森工集团所属林场(经营所)、伊春森工集团所属林场(经营所)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农(牧)场所在区域内,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五百吨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可以参照执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放标准,但林场(经营所)、农(牧)场所在区域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所在区域的除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