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业集聚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发展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户,是指生猪年出栏不低于五十头,奶牛年存栏不低于五头,肉牛年出栏不低于十头,蛋鸡、鸭、鹅年存栏不低于五百羽,肉鸡、鸭、鹅年存栏不低于两千羽,且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其他畜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行划定标准。

(三)畜禽散养密集区,是指以行政村为单元,单元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畜禽养殖总量与土地面积的比值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制比值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