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