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出水水质负责。

因设施检修、维护或者发生突发情况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因设施检修、维护需要临时停止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污水处理临时应急措施,不得未经处理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