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水污染防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应当加快建设,不得通过溢流口、泵站等排口长期向环境排放污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质量管控,建立定期排查和养护机制,并加强监督管理。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