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工业集聚区应当依法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过处理的废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体的应当达标排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口开展监测;未达标排放的,必要时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