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处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向水体倾倒、排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