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