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前款规定中的企业、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

(二)属于一级、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

(三)危险废物处置场涉及填埋处置的;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日处理能力五百吨以上的。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