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主责部门和完成期限,采取流域统筹治理、源头污染治理、水系治理等措施,并建立设施运行维护、水质监测等长效机制,加强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纳污坑塘,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