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规定,船舶应当设置专门的污水、污油、垃圾存储或者处理装置。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环境卫生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对船舶污染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