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