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