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业务,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