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